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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三意见稿汇总)

运政路政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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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方案一:执法队伍下放属地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厅字〔2016〕6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建议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着力简政放权,大力推进“放、管、服”工作,实现执法机构精简、高效、统一,稳步推进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

二、改革范围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等涉及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

(二)地方纳入改革范围:未开展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及部门。

三、主要任务

通过改革,强化省级部门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等职能,执法重心下移,在市(州)县(区、市)实现执法队伍整合,做到执法职能由一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一)职能整合

1.行政职能上划。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

2.执法职能下放。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地方海事(航务、通航)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剥离,下放由市(州)县(区、市)具体承担。

3. 整合执法职能。承担具体执法职能的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对交通运输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由统一的执法队伍进行执法

(二)机构设置

1.组建省级综合执法监督机构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地方海事局)”,单位性质为行政单位,级别为副厅级,隶属于省交通运输厅。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执法、海事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执法任务及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机构内设综合处、行政执法处、质监执法处、执法监督处、宣传教育处等5个处室,处室规格为正处级。

2.增设厅机关内设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增设运输处,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通航论证等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规格为正处级。

3. 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未开展改革试点的市县,将本级交通运输系统相关执法职能整合,设置“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负责对区域内执法工作开展,对辖区内县(区)执法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县(区)设置“XXX县(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大队)”,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三)编制及人员安置

1.核增行政编制。并相应核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以弥补行政职能增加后编制不足。

2.人员安置。省级执法职能下放地方后,按照“人随事走”原则,人员、编制等一并划入地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的人员转岗、考录、社保衔接等问题的具体出台实施意见。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学合理核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所涉及的人员,保证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根据岗位设置妥善安排。

(三)强化经费保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局行政经费、办公经费等费用由省财政按照有关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地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参照省一级执法监督局模式,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利弊分析:

优点:1.符合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2.既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监管缺位问题,又解决执法机构交叉重叠问题。3.执法机构属地管理,有利于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就近就便管辖优势

缺点:1.省管单位将路政执法职能、编制、人员下放属地管理,涉及人、财、物下放,需要协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等多部门支持和配合。2.人员一并下放存在一定不稳定因素。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方案二:执法队伍上收省管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厅字〔2016〕6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建议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执法主体整合,优化执法力量,建立完善责权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同时,将省、市、县三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予以整合,形成统一的省级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统一执法、规范服务。

二、改革范围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等涉及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

(二)地方纳入改革范围:未开展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及部门。

三、主要任务

按照精简统一的效能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强化综合执法机构和职责整合,组建统一的省管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省、市(州)、县(区、市)三级行政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

(一)职能整合

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整合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地方海事(航务、通航)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省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

1.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撤销省道路运输局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为副厅级行政单位,隶属于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划入“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内设正处级机构13个:行政(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路政执法处、运政执法处、海事执法处、质监执法处、执法督察处、计划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科技信息处、执法保障处、宣传教育处。领导职数7名: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厅级;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8名。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下设“XXX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和“XXX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大队)”,规格分别为正处级和正科级,由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管理,负责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2.省厅增设内设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增设运输处,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通航论证等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规格为正处级。

(三)编制及人员安置

1.核增行政编制。并相应核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以弥补行政职能增加后编制不足。

2.人员安置。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人员,涉及行政执法岗位调整的,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划转新的执法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的人员转岗、考录、社保衔接等问题的具体出台实施意见。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学合理核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所涉及的人员,保证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根据岗位设置妥善安排。

(三)强化经费保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局行政经费、办公经费等费用由省财政按照有关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地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参照省一级执法监督局模式,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方案利弊分析

优点:1.统一执法机构、职责和队伍,可有效避免地方执法中存在权责交叉等矛盾。2.执法集中高效,减少执法中各自为政的情况。

缺点:1.市(州)县(区、市)两级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分离,可能会导致地方行业监管力度下降,影响地方行业管理和发展。2.难以得到地方政府执法工作的支持。3.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现有由地方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上划也会存在一定困难。4.综合执法改革后相关工作和现行法规规章会有冲突,需要修正法规规章。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方案三:现行体制下分级综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厅字〔2016〕66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建议方案如下:

一、 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推进执法主体整合,减少执法层级,优化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改革目标

结合我省实际,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现各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进一步理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

二、 改革范围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局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通航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等涉及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

(二)地方纳入改革范围:未开展改革试点的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及部门。

三、主要任务

(一)职能调整

1.省级层面。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含下设机构)、省公路局(含下设机构)、省海事(航务、通航)局(含下设机构)、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上划省交通运输厅整合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含下设机构)、省公路局(含下设机构)、省海事(航务、通航)局(含下设机构)、省道路运输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由新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市(州)、县(区、市)层面。分级整合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由分级组建的地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

1.省级层面

(1)组建综合执法机构。组建“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为副厅级行政机构,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将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划入“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内设正处级机构13个:行政(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路政执法处、运政执法处、海事执法处、质监执法处、执法督察处、计划处、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科技信息处、执法保障处、宣传教育处。领导职数7名: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厅级;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8名。

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下设“贵州省交通运输厅XXX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XXX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分局(大队)”,规格分别为正处级和正科级,由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管理,具体承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路政执法工作。

(2)省交通运输厅增设内设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增设运输处,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通航论证等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决策等职能,规格为正处级

2.市(州)、县(区、市)层面

设立“XXX市(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支队)和“XXX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大队)”,具体承担辖区内运政、农村公路路政、地方海事、航道等执法任务

(三)编制及人员安置

1.核增行政编制。并相应核销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以弥补行政职能增加后编制不足。

2.人员安置。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市(州)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人员,涉及行政执法岗位调整的,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划转新的执法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涉及的人员转岗、考录、社保衔接等问题的具体出台实施意见。

(二)强化政策支撑。科学合理核定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所涉及的人员,保证原有职级、工资、社保等待遇,根据岗位设置妥善安排。

(三)强化经费保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局行政经费、办公经费等费用由省财政按照有关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地方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参照省一级执法监督局模式,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方案利弊分析

优点:一是管理体制不便,利益格局未打破,便于推动。二是维持现行体制,减少了法规规章修订工作量。三是总体维持现行执法体制,在原有管理体制内进行综合调整,有利于队伍稳定。

缺点:一是虽然进行了职责区分,但在市县级仍存在两个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中容易造成管理对象混淆;二是行政执法改革未一步到位,还需要进行二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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